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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信引发落实自留地政策的经过
发布时间: 2015/1/29 10:29:43

 

  1978年11月30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人民日报》一版右下角刊登了河北省沧县兴济化工厂学大庆工作队刘同刚的一封群众来信——《政策一日不落实,群众一日憋着气》,反映县里把自留地收回集体耕种的问题,并附了记者的调查附记《是县委大还是宪法大?》及短评《这个问题提得好!》,批评沧县县委把社员自留地收归集体统一耕种,违背宪法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的规定。这封来信和这组专栏文章刊发后,新华社发表消息播报,各级报刊相继转载,不仅在沧州地区震动很大,而且轰动了全国,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反响。之后,沧州地区和全国其它很多地方采取具体措施,研究讨论并逐步落实自留地政策。

一、写信的原因

  1975年宪法第七条规定:“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人民公社化以后,沧州地区社员的自留地一直由社员自己耕种,但是在“四人帮”极左思想影响下,自留地政策遭到严重破坏。据统计,1973年以后,沧州地区自留地被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和“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来批判,全区社员的自留地有90%被收为集体耕种,严重损害了农业生产,挫伤了群众积极性。1976年“四人帮”被粉碎,“文化大革命”结束,但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禁锢,各级党员干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思想僵化、半僵化的情况,患有“恐右症”、“恐资症”、“恐修症”,担心以后还会出现阶级斗争扩大化,还可能搞政治运动,人们不敢动脑筋想问题,再加上民主集中制遭到严重破坏,全国很多地方包括河北省沧县,自留地政策未得到落实。

  就在许多地方收回社员自留地的时候,沧州地区有些地方对此进行了抵制,青县县委在抵制收回社员自留地方面比较突出。原因是:㈠青县县委记得党中央制定的《人民公社六十条》中,有“社员可以耕种集体分配的自留地”和“长期不变”的规定,从未明文改变过。㈡青县县委看到,社员经营自留地对集体生产有不可忽视的补充作用,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都有好处。社员自留地上的作物,产量比集体经营的高。1978年,青县占耕地面积5%的自留地的粮食总产量,竟占全县粮食总产量的13%。㈢青县县委通过调查,认为短时间内集体经济的生产水平,还不能把千家万户社员的各种需求统统包下来。社员经营自留地,不但可以满足社员生活的某些需要,而且对活跃集市贸易也大有好处。没有发现因为社员自留地种得好,使集体经济解体的事。

  1977年,沧县兴济化工厂学大庆工作队刘同刚家5口人,粮食不够吃,就到青县买粮食,得知青县自留地发给农民自己耕种,加上集体分的粮食,不但能吃饱,还能有结余粮食卖。沧县社员口粮填不饱肚子,希望种点自留地,补充粮食和蔬菜不够吃的困难,但是沧县却把宪法规定可以由社员自己耕种的自留地收归集体了,群众有意见。于是,1977年9月,刘同刚就自留地和沧县县委的做法写了一封信,直接寄给了《人民日报》,反映情况。

二、信件刊发

  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也规定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党报上陆续发表了有关落实党的自留地政策的报道。沧县及沧州地区很多地方生产条件差,农业产量长期低而不稳,社员口粮标准很低,根本不够吃。如果社员自己经营自留地,可以多收一些粮食,弥补口粮不足,还能在自留地里种些蔬菜和经济作物,除自己吃用外,还可出售换些零花钱,日子会比较好过,参加集体生产的积极性也高。宪法虽然没有规定自留地必须发给社员自己耕种,但是规定社员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自留地是由集体经营,还是由社员家庭经营,应当根据当地条件,由社员讨论决定。虽然农民对自己耕种自留地的呼声很高,但是沧县及沧州地区范围内有些干部受“左”的思想影响,没有从极左的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总觉得“左”比右好,误认为搞集体生产是社会主义,自留地是“资本主义的尾巴”,种自留地是资本主义;穷是社会主义,富是资本主义等。对“四人帮”造成的内伤认识不足,搞不清极左路线的表现及其危害。有的干部怕自留地与集体争水、争肥、争劳力,影响集体生产。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沧县及沧州部分地区没有落实自留地政策,不把自留地分给农民,引起农民强烈不满。

  1978年,《人民日报》记者谢石言、李荣琨到沧州调查深机井经验期间,走访沧县的几个公社,发现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是自留地问题。县委不把自留地分给农民耕种,还处分了不同意县委关于自留地做法、两次提出不同意见的姚庄子公社副书记邢永起。两位记者知道这种现象在全国很多地方同样存在,于是,就写了《看沧县县委是怎么压制民主的》和《是县委大还是宪法大?》两篇报道,呼吁民主和法制,引起了巨大反响。7月6日,《是县委大还是宪法大?》以内参形式发表。《看沧县县委是怎么压制民主的》先刊发了内参,9月4日又以新华社通稿形式刊发。11月30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人民日报》的编辑将刘同刚的来信和《是县委大还是宪法大?》以及评论员文章组合在一起,在《人民日报》一版右下角刊发了一个专栏。第一篇文章就是刘同刚的来信:《政策一日不落实,群众一日憋着气》,内容如下:“在‘四害’横行的日子里,沧州地区的农村经济政策被糟蹋的一塌糊涂,给社会主义经济造成严重灾难。就拿自留地来说,收了发,发了收,反复无常。最近几年,沧州地区口粮标准低。有自留地时,可以从中得到补充。把自留地收归集体耕种,群众很不满意。面对这种情况,有些社队坚持按政策发放自留地,却遭到非难。社员如果成天为吃粮担忧,怎么能够大干社会主义!党的政策一日不落实,群众一日憋着气。我们在工厂工作,家眷在农村。农业搞不好,学大庆就有后顾之忧。农村政策不落实,我们也安不下心。”第二篇是记者调查:《是县委大还是宪法大?》,叙述了事情的经过和广大社员关于自种自留地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的原因,反映了在自留地问题上沧县县委违背宪法和民意的粗暴做法。第三篇是短评《这个问题提得好!》,文章开头热情支持社员:“是县委大还是宪法大?”社员问得多好啊!文章最后说:过去受“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侵犯了社员的权利,例如,强迫取消或变相收回(集体耕种)社员的自留地。今天社员要改,就应该改过来。我们不是常常说为人民服务吗?那你首先就要尊重党的政策、国家法律给予社员的权利。

  信件刊发的18天后即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徐徐拉开。不久,刘同刚收到人民日报社3元稿费和一封编辑来信,告知他“来信原件已存国家档案馆”。

三、沧州和全国其它地区自留地政策的落实

  文章刊发之后,在沧州乃至全国引起了巨大震动。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入讨论了加快农业生产的问题,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全会公报明确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这是对自留地的肯定,也为各地落实自留地政策提供了依据。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就自留地等做了进一步规定:“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不能当作所谓资本主义尾巴去批判。相反地,在保证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经营家庭副业,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沧州地区认真学习三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央意见,各级党组织认真思考和研究自留地问题。1978年12月,沧县县委第一书记张玉良在县委常委会上强调:“关于自留地问题,县委要向全县干部讲清楚,承认错误,向因此受到批评的同志们道歉。” 1979年年初,沧州地委在传达、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的常委扩大会议上,对沧州地区长时间没有落实自留地政策主动承担了责任,并作了检查。会后,还向全区宣布:“对自留地过去我们强调了集体耕种,今后采用什么经营方式,一律由社员讨论决定,凡是要求自己耕种的,就要让社员自己耕种。”地委的这种积极态度,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人们纷纷议论:“这才是上合宪法,下顺民意哩!” 地委书记葛启在1979年春节前召开的全区农业学大寨先进社队领导干部会议上强调,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1979年5月17日至22日,地委召开全区农村工作汇报座谈会,会上提出要鼓励支持社员经营自留地、搞家庭副业。1980年4月27日至30日,地委、行署召开全区多种经营工作会议,地委第一书记张屏东在会上作了报告,指出,“自留地要由社员自己经营,种什么由社员自己做主。”

  早在1978年6、7月份期间,沧县县委就专门研究了邢永起的问题,撤销了对邢永起的处分,县委书记辛万铭还专门找邢永起谈话,承担责任,承认错误。1979年2月初,沧县召开三级干部工作会议。会上,学习和传达了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认真学习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对自留地问题进行了讨论,明确了政策,坚定了信心。6日下午,张玉良在会上代表县委作报告,对未能很好地落实自留地政策主动地做了检查,承担了责任,承认了错误,并给受到处分和牵连的同志平反,向他们道歉。“邢永起同志对自留地问题在党内提出个人不同意见,是党内生活允许的,也是正常的。但是,对邢永起同志采取了大会检查的错误做法,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更是错误的。过去已做了纠正。现在,在这里,县委郑重宣布:给邢永起同志平反,恢复名誉。”“过来由于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偏(片)面地强调自留地集体耕种,因而对群众要求个人耕种自留地的一些社、队,曾错误地小会指责,大会批评,特别是对原马落坡公社书记陆振同同志、原薛官屯公社书记迟之山同志和北桃杏公社书记刘政同志,均采取大会或小会检查的错误做法。在这里,县委向陆振同、迟之山、刘政同志赔礼道歉,强加于他们的错误一律予以推倒。凡是因自留地个人耕种而受过批评或点名的社、队干部和社员,县委一律承担责任,在这里公开表示赔礼道歉。”党勇于承担责任、虚心听取群众意见的态度,不但没有降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反而提高了党的威信,增加了政府的公信力。人民群众高兴地说:我们党实事求是的好作风又回来了。之后,沧县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根据省、地委指示,经过深入实际调查访问,听取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对落实自留地政策的认识更加明确。县委通过有线广播,向全县表明落实自留地政策的决心。到1979年底,沧县80%的大队将自留地分给了农民自己经营。

  沧州地区其它各县也都发动社员讨论自留地如何经营的问题,根据社员要求和实际情况,逐步落实自留地政策。如盐山县领导干部带头批极左,深入实际调查,落实自留地政策。1979年6月,县委书记邸茂林深入群众,经过半个多月的调查研究,掌握了大量资料,有理有据地向县委写了调查报告,提出要深批极左路线,向社会做调查,县委常委和各公社党委的第一把手,都到实际中作调查,掌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武器,打开解放思想的大门。针对有人责难自留地与集体“争水、争肥、争劳力”,影响集体生产的情况,县委副书记吕振营经过调查,发现一些社队社员有了自留地,养猪发展很快,一头肥猪一年可以积15车优质有机肥,2/3交给集体,使队里的有机肥普遍增加,化肥使用量减少,不是“争肥”,而是“增肥”。所谓的争劳力、争水,只要处理好也不难解决。“三争”问题决不能作为不落实自留地政策的借口。刘范公社党委书记张孟君经过调查,看清了极左的危害,联系本社实际,写了一份很有说服力的调查报告。并在社队干部大会上,检查了前几年所做的毁树种粮、拔社员院子里的西红柿等许多“傻事”,对大家教育很大,干部们的思想开始活跃起来。在此基础上,1979年8月底,盐山县委在全县三级干部大会上,明确宣布:“自留地不再搞什么‘群众讨论’,分给社员经营;村庄周围的闲散地收归集体的,在秋收以前分给社员耕种;有的地方不准社员养母猪、养牛和限制养肥猪、羊只头数等种种限令,一律取消;凡是有条件的地方,社队要积极扶植生产队发展副业生产;要充分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允许他们抽出一部分土地种植蔬菜、瓜果等经济作物。”任丘县认真学习党中央的有关指示,学习新宪法和自留地政策的有关规定,提高对落实自留地政策的认识。县委还先后召开了公社书记会议、大队党支部主要成员会议和全县广播大会,宣讲新宪法和《人民公社六十条》的有关规定以及落实自留地政策对当时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意义。并针对一些社队干部的“恐右症”,分别举办了社、队干部学习班和主管经济政策的公社副书记训练班,扫除思想障碍。在此基础上,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认真研究了落实自留地政策的具体办法,坚定了落实好自留地政策的信心。1978年12月25日,县委书记李敏亲自挂帅,带领10人的工作队进驻牛村大队,搞了落实自留地政策的试点。首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进行学习、宣传、发动,打消干部群众的思想顾虑,使党的自留地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而后,充分发扬民主,让群众自己选择经营方式。通过群众讨论,全大队363户中,有351户愿意自己耕种,有12户愿意继续由集体代耕,分自留粮。接着,按照中央政策规定确定了自留地的发放办法:一是按现有人口发放;二是根据人少地多的实际情况,自留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三是本着有利于机械化的原则,选择中等地力和中等水源条件的地块,尽量离村近些,便于社员耕种。根据群众讨论制定的原则,自留地很快发放到户,共发放216亩,每人平均1.6分地。仅6天时间,牛村大队就完全落实了自留地政策。县委及时总结牛村大队的经验,召开公社书记会议进行推广。截至1979年3月中旬,任丘县2725个生产队全部落实了自留地政策,其中,由社员自己耕种的有1914个生产队,仍由集体代耕的有811个生产队。

  在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到1979年底,沧州地区80%的自留地分给了农民自己耕种。

  全国其它许多地方也根据本地情况,对自留地问题展开调研和讨论,并积极落实自留地政策。山西省浑源县委“经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贫下中农和社员群众的意见,消除思想顾虑,一致认为,根据当前全县农村的生产发展水平和社员生活水平,自留地还是让社员群众自己耕种为好。”县委在两次公社党委书记会议上明确宣布,让社员自己耕种自留地。广大群众对此都拍手叫好,高兴地说:只要县委认真落实党的各项农村经济政策,不愁咱浑源县的农业不快上。晋城县进一步落实群众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政策,鼓励集体、个人一齐上,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生产,为国家、群众和市场提供大量的农林牧副产品。贵州省铜仁县谢桥公社落实党在农村的经济政策,取消自留地“五不准种”(即不准种甘蔗、西瓜、香瓜、地瓜、花生)的错误规定,“坚决把自留地交给社员自己去经营,不乱加干涉,受到社员群众的欢迎。”湖北省红安县委把社员的自留地按时有人口计算到户。江西省崇仁县孙坊公社鼓励社员在自留地上种植经济作物。辽宁省沈阳市委坚定不移地落实党在农村的经济政策,农村恢复了自留地,农民手中的农副产品有了剩余,丰富了农副产品市场。四川省江津县委鼓励社员经营好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大力发展社队企业。1980年四川省拨出300万亩耕地给社员扩大自留地和饲料地,集体粮食大丰收,其它经济作物也大幅度增产。山东省济南农村的广大干部群众从实际出发,寻求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管理形式和分配方式,退还社员自留地,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西藏地区认真落实“四留一副”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社员搞好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自留山和社员的家庭副业。

  通过认真落实自留地政策,农民在集体劳动之外,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自留地上自我分配耕种品种、劳动时间和劳动方式,保护了农民的私人利益,提振了农民的生产情绪,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责任感得到很大发挥,从而取得比集体经济更高的生产效率,获得农民支持,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作者:苏冬梅(中共沧州市委党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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